4.10 |
客戶指定本行作客戶之代理人作為代表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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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指示任何有關機構,傳送或聯絡本行及╱或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任何有關客戶及客戶戶口(無論現存或將來開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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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開立,運作銀行戶口並同意該些戶口將根據銀行章則開立銀行戶口及聯繫戶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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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確定貴行已給予客戶一份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客戶通知以供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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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客戶授權本行因須完成指示或應法庭、政府機構及法定機構之要求或其他本行認為需要之法律要求、指引、守則而提供予第三者關於客戶、客戶指定戶口及聯繫戶口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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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確認有關客戶指定及聯繫戶口之資料可被傳送到,經過或儲於其他國家或地方,及客戶授權此傳送惟本行須確認此為提供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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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本行將於能力範圍內為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客戶之終端機或印出之交易記錄所顯示之交易詳情及戶口結餘只作參考之用。系統所記錄之交易詳情及戶口結餘將被視為最後決定性的。客戶同意並確認本行毋須對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提供之任何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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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本行有權將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作之轉賬交易於即日或下一個營業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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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本行有權就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每次及每日累計轉賬金額(以港幣等值計算)加以調整,不論該項調整是為提高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或其他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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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只供賬戶轉賬或支付交易之用,但須在指示賬戶內存有足夠款項時,本行方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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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作之轉賬支數,本行有權逕行將該等款項在客戶之指定賬戶內支付。該權力由客戶授予本行,並不得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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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責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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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客戶同意本行毋須對本行能力控制範圍以外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機件不正常運作或故障所引致未能進行客戶指示或提供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部份或全部之服務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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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毋須對因通訊網絡或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操作失靈導致客戶不能使用該服務之全部或部份而作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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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若本行因提供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需要對客戶負上責任(如有),本行之責任將只限於有關交易之價值或客戶直接損失數目,以較少者為準。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將不會對造成客戶之任何間接、特別或後果性之損失或損害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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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沒有任何疏忽的情況下,客戶或任何使用者毋須對因下列原因透過互聯網進行之未經許可的交易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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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行保安系統未能防止的電腦罪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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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行人為或系統失誤引致之不當交易而導致資金損失或誤放;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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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行引致之遺漏或錯誤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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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有權要求本行補還因以上(a)、(b)及(c)點原因所直接引致遺漏付款而招致客戶需承擔的利息或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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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客戶同意本行毋須對因客戶未經本行所提供之有關設施(如電話熱線)通知本行所引致之任何損失負上責任除非本行在某些期間未能提供有關設施而客戶於有關設施恢復運作後的合理時間內通知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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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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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客戶須知及注意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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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任何時候,必須對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號碼,密碼及電子證書保密並不可將此等資料經可引致洩漏或盜用之途徑告知任何人士,尤其不可以電子郵件傳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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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當發覺或懷疑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號碼,密碼及電子證書未經授權而被他人使用時,必須立即通知本行,並即時以書面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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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任何情況下,不可將密碼及電子證書告知任何自稱為本行代表或本行僱員或授權的人士(本行僱員毋須知悉客戶的密碼及電子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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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完成操作後,登出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清除瀏覽器內的緩衝存儲(cac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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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切勿在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時離開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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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時,須隨時小心執行及在客戶運作上有良好之內部管理及盡量將各賬戶使用者(如授權人士、管理者、簽核者及普通用者)之責任分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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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明白並同意,如客戶未能履行以上任何一項預防措施,可能會造成保安缺口。由此而引致客戶的一切損失或索償,本行均毋須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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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客戶明白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各保安特性(載於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用戶手冊)並將確保在客戶能力所及隨時適當並充分地維持各保安準則。對於執行客戶指示之任何人士是否獲授足夠權力之覆查及核對,本行均毋須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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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客戶及其東主或合夥人和現時或日後以該商號名義經營之人士,須共同及個別對本章則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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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如商號之組成或其成員有所改變,客戶須通知本行,及除非有明確地由本行或任何適用法律下解除責任,否則客戶及所有以東主或合夥人身份簽署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申請表的人士,須繼續對本章則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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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客戶若為有限公司或組織,客戶經已合法及有效地註冊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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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為使本章則下客戶的責任均為合法、有效、有約束力及可執行,一切必須的行動、條件及事宜均已全部按適用的法律及公司組織章程完備、履行、遵守及嚴格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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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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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本行可全權決定是否批准客戶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並可隨時自行取消或暫停有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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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在不影響第7.1項條文下,本行有權於以下情況立即結束客戶的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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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因法例有任何修改而令維持或運作該附屬賬戶或其任何部份被禁止或變成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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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本行認為客戶嚴重違反或未能履行本章則之任何責任;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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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根據本行之賬目及記錄,任何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於本行不時所規定之時間內,均沒有維持任何指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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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客戶只可在本行指定之服務時間內,方可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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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本行有權不時訂定或更改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範圍、每日截數時間及終止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而毋須預先通知及對客戶負任何責任。任何未能於每日截數時間前透過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完成之交易,將視為下一個工作天之交易計算。儘管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可從任何國家聯繫,每日截數時間仍以香港時間作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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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客戶須自費裝置合適之器材以便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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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本行毋須對由於客戶未能提供或輸入足夠或準確之資料,擬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完成之交易,所引致之交易或錯誤,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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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客戶明白及同意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乃本行為方便客戶而附設之服務,並非取代進行銀行交易之其他方法。當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因本行停止此服務或任何緣故(不論是否在銀行控制範圍之內)不能提供服務時,客戶並無任何向本行要求賠償之權利,並應利用其他方法與本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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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客戶如有遷移地址,須立即通知本行更正。本行將依照客戶最後登記地址發出通訊。通訊可以專人送遞或留放於上述地址後,即視為已送達客戶。如採用圖文傳真、專用電報或電子郵件,則於發出當日即視為已寄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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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本章則皆受現行或日後修訂及制定或採納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本行章則規定及慣常處理方法所約束。以上各項,得以標貼、廣告或其他方式公佈,通知客戶。香港法庭對上述章則及規條下或有關的一切糾紛及索賠的裁決、執行及判定,均有非專屬的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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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本行可隨時修改本章則或增補新規條,任何修訂或增補之章則,一經展示,廣告或以適當之形式通知客戶後,若客戶於生效日期後仍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即告生效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而客戶亦當視為接納該修訂或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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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即使在任何時間此等條款中之任何一條為或變為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此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的條款仍不影響本文件中之任何其他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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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本章則的中文本只供參考,如與英文本有歧異,以英文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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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在本章則內一切單數形式詞句包括多數形式詞句,反之亦然;一切包含男性之詞句亦包括女性及無性別形式詞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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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本章則對本行、客戶及他們每一位的承繼人、財產承辦人、繼任人或承讓人,均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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