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則適用於東亞銀行(“本行”)所提供之「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1. 定義
 
  以下文字及字句定義如下
 
  銀行 : 本行任何分行或本行任何附屬或合夥機構(或其任何分行)
  客戶 : 指任何法定團體、獨資商號、合夥商號或機構向本銀行申請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包括其代理人及合法繼任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供客戶收取財務資料或有關客戶於銀行指定戶口及聯繫戶口資料並處理及執行有關戶口之銀行服務。
  密碼 : 任何個人身份證明密碼(下稱"密碼")經由本行發出予客戶(或其代表)包括管理員及簽核者密碼及任何由客戶(或其代表)所定用以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之密碼。
  指定戶口 : 由客戶根據本行不時所定手續指定可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或以後被本行接受可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本行及銀行戶口
  聯繫戶口 : 由客戶附屬機構或合夥機構,根據本行不時所定手續,指定可被客戶,其授權人士及代表全權於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或以後被本行接受可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使用之銀行戶口,除非該客戶之附屬或合夥機構透過書面通知本行有關限制。
  授權人士 : 由客戶指定代表客戶管理及控制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使用(包括委派用者)(及依據2.3條款所定)之任何人士。
  管理者 : 由授權人士指定代表客戶管理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委派普通用者(包括給予其使用名稱及密碼)及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將普通用者改為簽核者身份之任何人士。
  普通用者 : 由管理者指派為可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任何人士,惟該等人士並不可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簽核交易。
  簽核者 : 由管理者指派為可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任何人士,而該等人士可根據給予本行之授權分配表及在本行不時所定限額內,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並利用密碼或其他為本行所接受之有效媒介(包括電子證書)簽核交易。
  授權分配表 : 一分配表顯示授權級別及在本行不時既定限額內之交易所需級別或級別組合。
  電子證書 : 由發證機構發出之任何核證(根據電子交易條例(Cap553)所述之定義)並為本行所接受可使用於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發出之請求或指示。
  電子簽署 : 與電子紀錄相連簽核者之電子簽署(根據電子交易條例(Cap553)所述之定義)。
  指示 : 由客戶或任何代表客戶之用者(本文以下所包括但不限於(就個別情況而言)獲授權人士、管理者、普通用者及簽核者)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利用密碼或其他符合本行不時所定之標準及程序之有效媒體包括由電子證書產生之電子簽署發出之請求或指示。
 
2. 使用服務
 
2.1 本行給予客戶便利,可經不同電子媒介,在賬戶內進行各類銀行服務。然而此等服務,仍須按照本行現行不時更改之各賬戶有關規則/章則辦理。
 
2.2 確認任何一方可於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惟若本行認為當客戶明顯違反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或客戶戶口已經取消,本行有權立即終止該服務。
 
2.3 客戶須指派及委任一位或以上之授權人士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代表客戶發出指示。該等由授權人士發出之指示,一概由客戶負責。授權人士須根據本行不時所定之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使用條款及其他條款管理及控制客戶對該等服務之使用,包括密碼之管理。
 
3. 密碼
 
3.1 客戶可指派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倘客戶為獨資經營公司,則包括該獨資經營者)使用及領取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密碼。當客戶,其授權人士、職員、僕人、或僱員於實際收到密碼後,客戶須負責密碼之保管及承擔並負責一切因疏忽、密碼之不恰當使用、非法使用、盜竊或遺失所產生之任何損失、索償、毀壞及開支並同意賠償本行一切有關之損失,儘管其授權人士、職員、僕人或僱員倘未簽署簽收信。
 
3.2 客戶及其他用者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人士、管理者、普通用者及簽核者應盡一切努力忠誠保管密碼及同意在任何時候客戶須全數負責所有因意外地,非故意地之密碼外洩或未授權使用密碼所引致本行蒙受直接及間接之損失。
 
3.3 客戶或其他用者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人士、管理者、普通用者及簽核者不應使用私人號碼如身份証號碼、電話號碼等,或順序數字,或名字之部分作為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密碼及電子證書之專用號碼。
 
3.4 客戶或其他用者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人士、管理者、普通用者及簽核者應避免使用相同密碼/專用號碼/使用者身分證明於其他服務(如其他網站) 。
 
3.5 若客戶懷疑或應該產生合理懷疑關於發生密碼外洩或未經授權使用密碼的情況可能出現時,客戶承諾將立即通知本行。
 
3.6 除上述第3.2項條文下之規定,客戶同意賠償本行由於客戶直接或間接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時之疏忽行為或未能履行本章則內之條款,服務概覽,及其他由本行不時所定有關條款,而導致任何之法律行動、責任、訴訟、費用及開支等(包括法律服務之收費)。
 
3.7 客戶或其授權人士可隨時以書面或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要求更改密碼。在本文件內,密碼乃指客戶現行使用之密碼。
 
3.8 任何發出或經重選之新密碼,將不構成另一合約。
 
4. 指示
 
4.1 所有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進行之交易均受本行現行不時更改之各有關交易條款約束。
 
4.2 客戶同意繳付一切有關提供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收費。本行可於任何時候,毋須事先徵求客戶同意,以客戶開立於本行任何賬戶內的存款(包括但不限於來往、儲蓄、定期或通知存款等賬戶),用以償還客戶欠下本行或因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債務。
 
4.3 客戶須承擔所發出指示之一切責任並同意繳付任何有關發出指示之正常銀行費用。當客戶因指定戶口存款不足或未獲授權透支引致未能完成已同意或確認涉及外幣找換之合同,本行有權以現行找換率抵銷該涉及外幣找換之合同並收取客戶因是項抵銷所產生之差價。
 
4.4 除了4.9條款所述,本行有絕對權但無責任接受客戶發出指示為已授權之指示,尤其該些指示與客戶給予銀行其他授權書上所約束之指示,無論是否與指定賬戶有關,有或有可能衝突,或有任何不一致。
 
4.5 根據此章則,客戶或使用者須對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指示之交易(包括客戶指定戶口,第三者客戶及客戶聯繫戶口)及由客戶或使用者之電子證書所產生之電子簽署有關之交易全數負責。
 
4.6 客戶之指定賬戶如為聯名戶時,客戶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作之交易及本文件各條款項下之責任均為共同及個別的。
 
4.7 客戶聯繫戶口持有人及客戶均共同及個別負責客戶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作之交易及本文件各條款項下之責任。
 
4.8 客戶或任何使用者須對所有已發出指示負責及不得撤銷。並本行之記錄將用作佐證。
 
4.9 任何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發出之指示純屬客戶要求本行執行辦理。如客戶之指定賬戶內存款不敷或該等賬戶已被凍結或變為不動戶或本行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下,則本行並無義務執行有關指示。
 
 
4.10 客戶指定本行作客戶之代理人作為代表客戶
  (a) 指示任何有關機構,傳送或聯絡本行及╱或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任何有關客戶及客戶戶口(無論現存或將來開立)資料。
  (b) 開立,運作銀行戶口並同意該些戶口將根據銀行章則開立銀行戶口及聯繫戶口。
 
4.11 確定貴行已給予客戶一份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客戶通知以供參照。
 
4.12 客戶授權本行因須完成指示或應法庭、政府機構及法定機構之要求或其他本行認為需要之法律要求、指引、守則而提供予第三者關於客戶、客戶指定戶口及聯繫戶口之資料。
 
4.13 確認有關客戶指定及聯繫戶口之資料可被傳送到,經過或儲於其他國家或地方,及客戶授權此傳送惟本行須確認此為提供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需。
 
4.14 本行將於能力範圍內為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客戶之終端機或印出之交易記錄所顯示之交易詳情及戶口結餘只作參考之用。系統所記錄之交易詳情及戶口結餘將被視為最後決定性的。客戶同意並確認本行毋須對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提供之任何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4.15 本行有權將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作之轉賬交易於即日或下一個營業日處理。
 
4.16 本行有權就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每次及每日累計轉賬金額(以港幣等值計算)加以調整,不論該項調整是為提高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或其他理由。
 
4.17 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只供賬戶轉賬或支付交易之用,但須在指示賬戶內存有足夠款項時,本行方才受理。
 
4.18 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作之轉賬支數,本行有權逕行將該等款項在客戶之指定賬戶內支付。該權力由客戶授予本行,並不得撤銷。
 
5. 責任限制
 
5.1 客戶同意本行毋須對本行能力控制範圍以外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機件不正常運作或故障所引致未能進行客戶指示或提供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部份或全部之服務負責。
 
5.2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毋須對因通訊網絡或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操作失靈導致客戶不能使用該服務之全部或部份而作出負責。
 
5.3 若本行因提供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需要對客戶負上責任(如有),本行之責任將只限於有關交易之價值或客戶直接損失數目,以較少者為準。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將不會對造成客戶之任何間接、特別或後果性之損失或損害負責。
 
5.4 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沒有任何疏忽的情況下,客戶或任何使用者毋須對因下列原因透過互聯網進行之未經許可的交易負責:-
  (a) 本行保安系統未能防止的電腦罪案;或
  (b) 本行人為或系統失誤引致之不當交易而導致資金損失或誤放;或
  (c) 本行引致之遺漏或錯誤付款。
  客戶有權要求本行補還因以上(a)、(b)及(c)點原因所直接引致遺漏付款而招致客戶需承擔的利息或罰款。
 
5.5 客戶同意本行毋須對因客戶未經本行所提供之有關設施(如電話熱線)通知本行所引致之任何損失負上責任除非本行在某些期間未能提供有關設施而客戶於有關設施恢復運作後的合理時間內通知本行。
 
6. 保證
   
6.1 客戶須知及注意事項如下:
  (a) 在任何時候,必須對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號碼,密碼及電子證書保密並不可將此等資料經可引致洩漏或盜用之途徑告知任何人士,尤其不可以電子郵件傳送;
  (b) 當發覺或懷疑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號碼,密碼及電子證書未經授權而被他人使用時,必須立即通知本行,並即時以書面確認;
  (c) 在任何情況下,不可將密碼及電子證書告知任何自稱為本行代表或本行僱員或授權的人士(本行僱員毋須知悉客戶的密碼及電子證書);
  (d) 在完成操作後,登出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清除瀏覽器內的緩衝存儲(cache);
  (e) 切勿在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時離開電腦。
  (f) 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時,須隨時小心執行及在客戶運作上有良好之內部管理及盡量將各賬戶使用者(如授權人士、管理者、簽核者及普通用者)之責任分開。
  客戶明白並同意,如客戶未能履行以上任何一項預防措施,可能會造成保安缺口。由此而引致客戶的一切損失或索償,本行均毋須負責。
 
6.2 客戶明白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各保安特性(載於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用戶手冊)並將確保在客戶能力所及隨時適當並充分地維持各保安準則。對於執行客戶指示之任何人士是否獲授足夠權力之覆查及核對,本行均毋須負責。
 
6.3 客戶及其東主或合夥人和現時或日後以該商號名義經營之人士,須共同及個別對本章則負責。
 
6.4 如商號之組成或其成員有所改變,客戶須通知本行,及除非有明確地由本行或任何適用法律下解除責任,否則客戶及所有以東主或合夥人身份簽署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申請表的人士,須繼續對本章則負責。
 
6.5 客戶若為有限公司或組織,客戶經已合法及有效地註冊成立。
 
6.6 為使本章則下客戶的責任均為合法、有效、有約束力及可執行,一切必須的行動、條件及事宜均已全部按適用的法律及公司組織章程完備、履行、遵守及嚴格符合。
 
7. 其他
 
7.1 本行可全權決定是否批准客戶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並可隨時自行取消或暫停有關服務。
 
7.2 在不影響第7.1項條文下,本行有權於以下情況立即結束客戶的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
  (a) 因法例有任何修改而令維持或運作該附屬賬戶或其任何部份被禁止或變成非法;
  (b) 若本行認為客戶嚴重違反或未能履行本章則之任何責任;或
  (c) 根據本行之賬目及記錄,任何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於本行不時所規定之時間內,均沒有維持任何指定賬戶。
 
7.3 客戶只可在本行指定之服務時間內,方可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7.4 本行有權不時訂定或更改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範圍、每日截數時間及終止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而毋須預先通知及對客戶負任何責任。任何未能於每日截數時間前透過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完成之交易,將視為下一個工作天之交易計算。儘管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可從任何國家聯繫,每日截數時間仍以香港時間作準。
 
7.5 客戶須自費裝置合適之器材以便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7.6 本行毋須對由於客戶未能提供或輸入足夠或準確之資料,擬經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完成之交易,所引致之交易或錯誤,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7.7 客戶明白及同意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乃本行為方便客戶而附設之服務,並非取代進行銀行交易之其他方法。當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因本行停止此服務或任何緣故(不論是否在銀行控制範圍之內)不能提供服務時,客戶並無任何向本行要求賠償之權利,並應利用其他方法與本行交易。
 
7.8 客戶如有遷移地址,須立即通知本行更正。本行將依照客戶最後登記地址發出通訊。通訊可以專人送遞或留放於上述地址後,即視為已送達客戶。如採用圖文傳真、專用電報或電子郵件,則於發出當日即視為已寄達。
 
7.9 本章則皆受現行或日後修訂及制定或採納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本行章則規定及慣常處理方法所約束。以上各項,得以標貼、廣告或其他方式公佈,通知客戶。香港法庭對上述章則及規條下或有關的一切糾紛及索賠的裁決、執行及判定,均有非專屬的轄權。
 
7.10 本行可隨時修改本章則或增補新規條,任何修訂或增補之章則,一經展示,廣告或以適當之形式通知客戶後,若客戶於生效日期後仍使用企業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即告生效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而客戶亦當視為接納該修訂或增補。
 
7.11 即使在任何時間此等條款中之任何一條為或變為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此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的條款仍不影響本文件中之任何其他條款。
 
7.12 本章則的中文本只供參考,如與英文本有歧異,以英文本為準。
 
7.13 在本章則內一切單數形式詞句包括多數形式詞句,反之亦然;一切包含男性之詞句亦包括女性及無性別形式詞句。
 
7.14 本章則對本行、客戶及他們每一位的承繼人、財產承辦人、繼任人或承讓人,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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